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1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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