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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