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 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第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 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果选择 3%征收率全额征税,相应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选择 5%征收率差额征税的,若差额后的月销售额 不超过 15 万元(按月申报)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45 万元(按季申报)的,也 可以免征增值税,若超过上述限额,则不能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