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