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 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 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 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才需要在备注 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需要填写备注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