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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的哪些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的哪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