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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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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