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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外聘的专家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专家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发票,公司能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 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 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19 年 4 月 1 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 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 2019 年 4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临时外聘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专家发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 得的发票,公司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