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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