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月末有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方有余额的,表示有留抵税额,不必结转。